論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時間:2011-02-12 09:45:17 來源:www.784755.com 閱讀次數:1511次 ]
摘 要:為了充分發揮企業內部審計在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方面的作用。從內部審計法律依據不充分、 缺乏獨立性、 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內部審計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等方面 ,分析了我國企業內部審計中存在問題的原因 ,并針對這些原因提出了若干對策。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 ,企業已成為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 自我發展、 自我約束的法人主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內部監督越來越重要。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也是監督與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手段。自 1985 年底開始 ,許多企業設立了內部審計機構 ,對改善企業經營管理、 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 ,目前在內部審計的實施中還存在許多問題 ,有待進一步研究和解決。
一、 我國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核心論文發表網
(一)內部審計法律依據不充分我國雖然近年來陸續頒布了 《內部審計準則》 、 《審計法》 等與內部審計相關的法規政策 ,對內部審計問題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但是從總體上講 ,仍然缺乏對內部審計工作應有法律支持 ,而且大多是政策性或原則性的規定 ,可操作性不強 ,造成內部審計工作難以適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這至少表現在:第一 ,現代內部審計的特征是為組織服務 ,向經營領域發展 ,在我國有關法規中體現不充分;第二 ,沒有相應的制度實施細則 ,這使得內部審計人員無章可循 ,不知如何開展工作;第三 ,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需要審計立法進一步加強 ,如電子證據的易篡改性 ,造成審計證據確定的困難 ,電子合同的瞬間完成使得合同簽訂和生效時間的確定存在爭議等等。這些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二)我國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相對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基本特征 ,內部審計機構的相對獨立性能使審計機構更好地開展內部審計業務。企業內部審計的組織形式一般有董事會領導模式;監事會領導模式;總經理領導模式;由董事會、 監事會和總經理雙重領導模式;財務總監領導模式。采用第一、 二種方式的內部審計機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第二種方式的獨立性相對差一些 ,第三、 四種方式的獨立性次之 ,第五種方式的獨立性最差。我國的企業較多采用的是第三種方式 ,直屬總經理的領導。由于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相對較差 ,對總經理的經濟責任、 經營行為缺乏有力的監督 ,從而影響到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F在我國的內部審計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這主要是由管理體制和職能定位不當所致。一方面內部審計機構是企業的下設機構 ,需要服從企業的上層管理 ,需要從企業得到運營的經費;另一方面經營者認為內審機構的任務就是對企業的經營活動 ,特別是財務活動進行監督。通常 ,企業對內部審計的重視程度有時是以是否 “聽話” 為衡量標準。這樣 ,在經濟利益的約束下 ,內審機構的獨立性很難得到保證 ,審計過程的獨立性、 公正性、客觀性在實際工作中有時發揮得不是很好。(三)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內部審計應包括財務計劃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經濟效益、 國家及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 ,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 ,承包、 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所在單位領導人交辦的和審計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然而 ,我國企業中的內部審計范圍主要是本單位的財務領域和生產經營領域 ,雖然也涉及到“小金庫” 、 基本建設概念和預算審計以及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 ,但大多流于形式。內部審計主要以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為主。(四)國家審計部門對內部審計指導不夠我國 《審計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 , “各部門、 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 ,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 這一條列在“審計機關職責” 一章中 ,可見 ,對內部審計進行業務和監督 ,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 ,不是愿不愿意做 ,該不該做問題 ,而是如何去做細 ,做實 ,做好的問題 ,不能因強調內部審計是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審計行為而削弱甚至放棄指導監督職責。隨著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內部審計在所在部門和單位的領導下 ,走向自我完善、 自我發展的道路 ,在這種形勢下 ,有不少同志對審計機關是否還要對內審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生了疑問 ,發展內部審計決不僅僅是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事情 ,國家審計部門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五)內部審計人員業務素質仍然不高隨著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由財務審計向經營審計、 管理審計的發展 ,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只員大都是財會人員出身 ,不少人沒有接受過系統的專業訓練 ,缺乏足夠的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與經驗 ,因此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無法發揮。二、 解決我國內部審計問題的對策高級工程師論文發表
(一)加快內部審計立法解決內部審計的地位、 獨立性問題的根本是加強內部審計的立法 ,如果能由全國人大通過 ,成為一種部門法 ,這就具有了最高效力;次之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 ,國務院頒布成為行政法規。內部審計的立法 ,筆者認為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機構設立的有關規定。如什么情況下 ,什么樣的企業應當設立、 必須設立內審機構 ,可以根據情況分類進行設計 ,如國有企業必須設立 ,集體、 合資、 其他企業參照執行等。2、 人員配備的規定。應該明確根據單位人員數量 ,收入、 利稅情況明確配備內審人員的比例 ,還應規定內審人員的下限即最低應配備 3 人 ,以使內審部門可以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3、 內審部門職責的設定。應該明確內審部門是企業的綜合監督部門 ,它對企業所有的財務收支、 資產轉移等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應該明確每年對企業本身的最低綜合審計次數 ,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審計人員履行自己的職責。4、 內審部門權限的設定。應該明確內審部門不僅有審計的權力 ,而且應有處分的權力。僅僅設置審計權而不設置處分權 ,對審計出的問題無法處理 ,必然會導致權力的削弱 ,影響審計的威懾力。5、 審計程序的設定。內審程序可以參照國家審計的審計程序 ,但本人認為應增加 “審計移交程序” 方面的規定 ,這方面已在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程序中涉及。審計移交程序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觸犯 《刑法》 后向檢察機關、 法院的移交程序;觸犯黨紀向黨組織、 紀檢監察方面的移交程序;嚴重觸犯單位規章制度及有關方面的規定 ,需要開除公職 ,解聘等重要行政處分時的上報移交程序等。6、 內審法律責任的設定。對內審法律責任的設定 ,應當明確而具體 ,便于內審人員操作 ,對于審計出的重大問題 ,應當明確責任 ,內審計人員不易處理的 ,可以設定上報制度 ,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二)完善內部審計人員職責 ,提高審計人員水平隨著審計領域的不斷擴大 ,內部審計人員也應該按照分工協作的方式設崗定責。每個人員設立一個崗位 ,對本人業務范圍、 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日常監督。如企業經濟責任制核算審查崗位 ,負責單位范圍內經濟責任制核算及承包經營單位核算結果的月審查業務 ,內部費用控制的審查費用轉化 ,成本核算審計崗位 ,負責監督企業外部費用支出 ,內部費用控制的審查及各項成本費用列支的合理合法性審查,企業上交款下屬獨立核算單位上交款項審計崗位 ,檢查各單位上交、提取的項目的計算是否正確等。通過內審人員的定崗定責 ,可以有效地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擴大內審工作范圍、 增強內審人員責任心。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化是提高內審人員素質的一個重要途徑 ,也是約束內部審計人員正確履行職責、 全面履行職責的一個重要途徑。對從事內審工作的人員實行嚴格的 “準入制度” ,只有具備規定學歷 ,并有一定專業年限 ,經過考試合格并取得注冊內部審計師證者 ,才準予進入內審機構工作。只有這樣 ,才能逐步改善目前內審人員的結構 ,提高整體素質 ,推動內審工作質量的提高。內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 ,企業已成為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 自我發展、 自我約束的法人主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內部監督越來越重要。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也是監督與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手段。自 1985 年底開始 ,許多企業設立了內部審計機構 ,對改善企業經營管理、 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 ,目前在內部審計的實施中還存在許多問題 ,有待進一步研究和解決。
一、 我國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核心論文發表網
(一)內部審計法律依據不充分我國雖然近年來陸續頒布了 《內部審計準則》 、 《審計法》 等與內部審計相關的法規政策 ,對內部審計問題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但是從總體上講 ,仍然缺乏對內部審計工作應有法律支持 ,而且大多是政策性或原則性的規定 ,可操作性不強 ,造成內部審計工作難以適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這至少表現在:第一 ,現代內部審計的特征是為組織服務 ,向經營領域發展 ,在我國有關法規中體現不充分;第二 ,沒有相應的制度實施細則 ,這使得內部審計人員無章可循 ,不知如何開展工作;第三 ,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需要審計立法進一步加強 ,如電子證據的易篡改性 ,造成審計證據確定的困難 ,電子合同的瞬間完成使得合同簽訂和生效時間的確定存在爭議等等。這些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二)我國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相對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基本特征 ,內部審計機構的相對獨立性能使審計機構更好地開展內部審計業務。企業內部審計的組織形式一般有董事會領導模式;監事會領導模式;總經理領導模式;由董事會、 監事會和總經理雙重領導模式;財務總監領導模式。采用第一、 二種方式的內部審計機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第二種方式的獨立性相對差一些 ,第三、 四種方式的獨立性次之 ,第五種方式的獨立性最差。我國的企業較多采用的是第三種方式 ,直屬總經理的領導。由于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相對較差 ,對總經理的經濟責任、 經營行為缺乏有力的監督 ,從而影響到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F在我國的內部審計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這主要是由管理體制和職能定位不當所致。一方面內部審計機構是企業的下設機構 ,需要服從企業的上層管理 ,需要從企業得到運營的經費;另一方面經營者認為內審機構的任務就是對企業的經營活動 ,特別是財務活動進行監督。通常 ,企業對內部審計的重視程度有時是以是否 “聽話” 為衡量標準。這樣 ,在經濟利益的約束下 ,內審機構的獨立性很難得到保證 ,審計過程的獨立性、 公正性、客觀性在實際工作中有時發揮得不是很好。(三)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內部審計應包括財務計劃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經濟效益、 國家及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 ,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 ,承包、 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所在單位領導人交辦的和審計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然而 ,我國企業中的內部審計范圍主要是本單位的財務領域和生產經營領域 ,雖然也涉及到“小金庫” 、 基本建設概念和預算審計以及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 ,但大多流于形式。內部審計主要以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為主。(四)國家審計部門對內部審計指導不夠我國 《審計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 , “各部門、 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 ,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 這一條列在“審計機關職責” 一章中 ,可見 ,對內部審計進行業務和監督 ,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 ,不是愿不愿意做 ,該不該做問題 ,而是如何去做細 ,做實 ,做好的問題 ,不能因強調內部審計是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審計行為而削弱甚至放棄指導監督職責。隨著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內部審計在所在部門和單位的領導下 ,走向自我完善、 自我發展的道路 ,在這種形勢下 ,有不少同志對審計機關是否還要對內審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生了疑問 ,發展內部審計決不僅僅是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事情 ,國家審計部門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五)內部審計人員業務素質仍然不高隨著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由財務審計向經營審計、 管理審計的發展 ,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只員大都是財會人員出身 ,不少人沒有接受過系統的專業訓練 ,缺乏足夠的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與經驗 ,因此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無法發揮。二、 解決我國內部審計問題的對策高級工程師論文發表
(一)加快內部審計立法解決內部審計的地位、 獨立性問題的根本是加強內部審計的立法 ,如果能由全國人大通過 ,成為一種部門法 ,這就具有了最高效力;次之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 ,國務院頒布成為行政法規。內部審計的立法 ,筆者認為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機構設立的有關規定。如什么情況下 ,什么樣的企業應當設立、 必須設立內審機構 ,可以根據情況分類進行設計 ,如國有企業必須設立 ,集體、 合資、 其他企業參照執行等。2、 人員配備的規定。應該明確根據單位人員數量 ,收入、 利稅情況明確配備內審人員的比例 ,還應規定內審人員的下限即最低應配備 3 人 ,以使內審部門可以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3、 內審部門職責的設定。應該明確內審部門是企業的綜合監督部門 ,它對企業所有的財務收支、 資產轉移等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應該明確每年對企業本身的最低綜合審計次數 ,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審計人員履行自己的職責。4、 內審部門權限的設定。應該明確內審部門不僅有審計的權力 ,而且應有處分的權力。僅僅設置審計權而不設置處分權 ,對審計出的問題無法處理 ,必然會導致權力的削弱 ,影響審計的威懾力。5、 審計程序的設定。內審程序可以參照國家審計的審計程序 ,但本人認為應增加 “審計移交程序” 方面的規定 ,這方面已在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程序中涉及。審計移交程序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觸犯 《刑法》 后向檢察機關、 法院的移交程序;觸犯黨紀向黨組織、 紀檢監察方面的移交程序;嚴重觸犯單位規章制度及有關方面的規定 ,需要開除公職 ,解聘等重要行政處分時的上報移交程序等。6、 內審法律責任的設定。對內審法律責任的設定 ,應當明確而具體 ,便于內審人員操作 ,對于審計出的重大問題 ,應當明確責任 ,內審計人員不易處理的 ,可以設定上報制度 ,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二)完善內部審計人員職責 ,提高審計人員水平隨著審計領域的不斷擴大 ,內部審計人員也應該按照分工協作的方式設崗定責。每個人員設立一個崗位 ,對本人業務范圍、 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日常監督。如企業經濟責任制核算審查崗位 ,負責單位范圍內經濟責任制核算及承包經營單位核算結果的月審查業務 ,內部費用控制的審查費用轉化 ,成本核算審計崗位 ,負責監督企業外部費用支出 ,內部費用控制的審查及各項成本費用列支的合理合法性審查,企業上交款下屬獨立核算單位上交款項審計崗位 ,檢查各單位上交、提取的項目的計算是否正確等。通過內審人員的定崗定責 ,可以有效地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擴大內審工作范圍、 增強內審人員責任心。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化是提高內審人員素質的一個重要途徑 ,也是約束內部審計人員正確履行職責、 全面履行職責的一個重要途徑。對從事內審工作的人員實行嚴格的 “準入制度” ,只有具備規定學歷 ,并有一定專業年限 ,經過考試合格并取得注冊內部審計師證者 ,才準予進入內審機構工作。只有這樣 ,才能逐步改善目前內審人員的結構 ,提高整體素質 ,推動內審工作質量的提高。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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